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依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医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根据学生成才需要,结合学生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学工部具体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生活公共道德;
(三)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老师,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聘请校外人员做指导老师,须报党委学工部审核批准;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时间为每年9月,发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指导老师确认书;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五)社团章程草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一)发起人上交申请材料到校团委,接受初步审查,并由校团委报党委学工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成立学生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二)通过初步审查的学生社团(筹),在批准筹备后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机构和负责人。在此期间,不得开展除筹备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三)成立大会后,学生社团负责人将会议结果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报党委学工部审核批准,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可继续开展活动,并开展评优评先,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含筹备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三)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由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学工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含筹备社团),由党委学工部按照注销管理办法予以注销:
(一)在筹备期内没有完成预定筹备工作的;
(二)社团超过三分之一成员联名签字要求注销社团的;
(三)年度内社团活动不足四次,或者申报活动并未开展,且累计3次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校最后2位的;
(五)社团成员人数少于20人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由党委学工部报学校党委予以取缔:
(一)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
(二)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经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三)从事与社团章程不符的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西安医学院在校学生(含研究生),每名学生同时最多可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社团成员的权利有: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成员的义务有:
(一)遵守社团章程,遵守学校和社团规章制度;
(二)服从社团管理,定期注册;
(三)按照要求参加社团活动;
(四)自觉维护社团声誉。
第十六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或负责人候选人。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工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严禁社团以各种名义在校内经商获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在党委学工部管理下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党委学工部报学校党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严禁接受境外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各项资助。
第五章 指导老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二)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三)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工部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指导老师的选聘:
(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二)党委学工部牵头,会同研工部、校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老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老师。
(三)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老师。
(四)指导老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老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 党委学工部牵头负责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对指导老师进行工作培训,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对工作量进行核算认定,对考核优秀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违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