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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团委 [发表时间]:2026年03月18日 21:39 [来源]:团委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使学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二)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努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全校以学校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品牌效应。院系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结合专业教育的特色活动。

(四)学生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五)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六)校园文化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批准收费的项目除外),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过程中收取“参赛费”、“组织费”等名目的任何费用。

(七)安全有序。校园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有关主办、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备案或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有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包括:非课程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在校外举办的各种思想教育、文化、体育、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报告会、讲座、竞赛、素质能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六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实行校(职能部门)、院系两级管理模式,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二章 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我校各教学单位、党团组织、学生会可以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文娱、体育、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报告会、讲座、知识竞赛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集会、游行类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在本社团内部开展,面向全校的活动或与校外组织开展活动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生个人不能私自组织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学生个人组织活动鼓励学生个人挂靠学生组织举行。

第九条 组织单位须自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构成;

(三)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责任人(一般是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四)单位对于举办活动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有关是否同意举行的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各类素质类培训班及学习班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过审批,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素质类培训班、学习班。学生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十二条 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为在校学生搭建形式多样的综合素质发展平台,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举办学生素质类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期限、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二)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三)主办单位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举办培训班的单位要确定安全责任人,确保办班期间学员的活动有序、安全进行。

第四章 邀请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专家、教授和其他专业人士、社会名流、校友等来校举行公开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组织单位需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对方发出邀请,由组织单位负责接待安排。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二)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三)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和其他资质证明;学生组织不邀请宗教人士进行活动,涉及人文、社会、政治类的邀请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

第五章 校外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都不得组织和实施。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原则上应限定在本市城区或市郊以内,能当天往返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大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六章 募捐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募捐活动是广大师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真情助困的爱心行为,应以切实帮助解决同学困难为宗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或上级党委政府因国内外重大灾害等事件发出募捐倡议或学校确定进行募捐活动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面向学生的募捐由校团委通过共青团系统进行募集。

因在校学生生病、家庭变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通过募捐筹集必要资金的,由学生所在单位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和申请,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批,院系或校内各单位可以面向全校教师和学生举行募捐活动;学生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募捐活动由审批单位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举办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五日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募捐活动拟进行的时间期限、地点、规模及募捐对象;

(二)受助人员的情况介绍;

(三)主办单位详细工作计划和人员分工;

(四)捐款管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的募捐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进行。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私自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进行募捐活动,严禁流动募集、强迫捐款、强制摊派等不文明募捐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组织单位须在捐款结束后一周内,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情况报告及捐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组织单位收到一次超过20元以上数额的捐款应登记造册,捐款结束后在校内张榜公示,主动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举行捐款的单位要确定安全责任人,确保捐款活动有序、安全进行。

第七章 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活动需进行宣传活动的要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班级、院系使用横幅、展板、招贴画、告示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各院系负责审查内容和版式,保证展出品的整洁和美观、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撤除。

第三十一条 需要聘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活动经费。筹集到的经费要严格财务管理,合理开支。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进行纯商业宣传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在学生活动中进行商业宣传的,组织单位要将宣传方案提前三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后并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其他宣传管理按照学校宣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行为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单位负责人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学校相关办法给予处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